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员工(普通法)

根据普通法,如果您对员工做哪些事及如何做事有控制权,则為您效力的人就是您的员工。即使您给了员工行动自由,情况也是如此。重点是您对如何执行服务的细节有控制权。

如果您具備僱主——僱員關係,那麼這段關係是如何標記的並沒有區別。關係的實質,而不是標籤,決定了勞工的身份。个人是全職還是兼職並不重要。

如要根據普通法規則判斷一个人是僱員還是獨立承包人,勞工與企業的關係必須經過審查。在任何非僱員的承包人關係的判斷中,為控制程度和獨立程度提供證據的所有資訊皆必須被考慮。

提供控制和独立程度证据的事实内容分為叁类:行為控制(英文)财务控制(英文)当事人的关係类型(英文)

举例:Donna Lee 受僱於汽车经销商 Bob Blue,擔任全職銷售員。他每週工作 6 天,並在指定的日期和時間內到 Bob 的展览厅上班。他為以旧换新的车估价,但他的估价必须经过销售经理的批准。潜在客户名单归经销商所有。他必须开发客源并向销售经理报告结果。由於他经验丰富,在完成交易和销售筹资等其他工作阶段方面,他只需要很少的协助。她领取佣金,而且有资格得到 Bob 提供的奖品和奖金。Bob 也支付 Donna 的医疗保险及团体人寿保险的费用。Donna Bob Blue 员工